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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发布日期:2019-09-21 浏览量:779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关于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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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2019-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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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辨律师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关于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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