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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全文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定义、量刑】

发布日期:2019-10-02 浏览量:435
刑法全文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罪、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的处刑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强制猥亵、侮辱犯罪的处刑规定。 
      依照本款的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违背他人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暴力”方法,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他人施以伤害、殴打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方法;“胁迫”方法,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他人施以威胁、恐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他人就范,不敢抗拒的方法。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及他人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的等等。“其他方法”,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他人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方法。如利用他人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侮辱的;将他人灌醉、麻醉后进行猥亵、侮辱的等等。这里所规定的“强制猥亵”,主要是指违背他人的意愿,以脱光衣服、抠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他人。“侮辱”,主要是指违背他人的意愿,以多次偷剪他人的发辫、衣服,向他人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故意向他人显露生殖器,追逐、堵截他人等手段侮辱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依照本款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犯强制猥亵、侮辱罪应如何处罚的规定。 
      强制猥亵、侮辱他人是对他人的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而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的行为,对被害的他人造成的伤害更大,社会影响更恶劣,应当予以严惩。因此本款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猥亵儿童犯罪的处刑规定。 
      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猥亵”,主要是指以抠摸、指奸、鸡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儿童的行为。考虑到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认识能力,尤其是对性的认识能力很欠缺,为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进行。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就构成了本条本款规定的犯罪。本款在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区分猥亵儿童与一般的对儿童表示“亲昵”的行为。猥亵儿童的行为是出于行为的淫秽下流的欲望,往往对儿童的身体或者思想、认识造成伤害或者不良影响,行为一般为当地的风俗、习惯所不容。对于猥亵儿童的,依照本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应当在各处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要注意区分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要将强制猥亵、侮辱罪与一般的猥亵、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加以区分,具有“强制”行为的,才能作为犯罪处理。 
2、要区分本罪与侮辱罪的区别,侮辱罪是以败坏他人名誉为目的,必须是公然地针对特定的人实施,而且侵犯的对象不限于他人、儿童;而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则是出于满足行为人的淫秽下流的欲望,不要求是公然地针对特定的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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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全文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定义、量刑】

2019-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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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辨律师

刑法全文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罪、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的处刑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强制猥亵、侮辱犯罪的处刑规定。 
      依照本款的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违背他人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暴力”方法,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他人施以伤害、殴打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方法;“胁迫”方法,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他人施以威胁、恐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他人就范,不敢抗拒的方法。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及他人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的等等。“其他方法”,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他人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方法。如利用他人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侮辱的;将他人灌醉、麻醉后进行猥亵、侮辱的等等。这里所规定的“强制猥亵”,主要是指违背他人的意愿,以脱光衣服、抠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他人。“侮辱”,主要是指违背他人的意愿,以多次偷剪他人的发辫、衣服,向他人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故意向他人显露生殖器,追逐、堵截他人等手段侮辱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依照本款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犯强制猥亵、侮辱罪应如何处罚的规定。 
      强制猥亵、侮辱他人是对他人的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而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的行为,对被害的他人造成的伤害更大,社会影响更恶劣,应当予以严惩。因此本款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猥亵儿童犯罪的处刑规定。 
      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猥亵”,主要是指以抠摸、指奸、鸡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儿童的行为。考虑到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认识能力,尤其是对性的认识能力很欠缺,为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进行。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就构成了本条本款规定的犯罪。本款在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区分猥亵儿童与一般的对儿童表示“亲昵”的行为。猥亵儿童的行为是出于行为的淫秽下流的欲望,往往对儿童的身体或者思想、认识造成伤害或者不良影响,行为一般为当地的风俗、习惯所不容。对于猥亵儿童的,依照本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应当在各处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要注意区分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要将强制猥亵、侮辱罪与一般的猥亵、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加以区分,具有“强制”行为的,才能作为犯罪处理。 
2、要区分本罪与侮辱罪的区别,侮辱罪是以败坏他人名誉为目的,必须是公然地针对特定的人实施,而且侵犯的对象不限于他人、儿童;而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则是出于满足行为人的淫秽下流的欲望,不要求是公然地针对特定的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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