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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探宝”挖出古钱币,认定盗窃真的合适吗

发布日期:2023-10-27 浏览量:667

你是不是经常在手机上刷到这样的视频——

 

  一群人带着金属探测仪在深山老林或者田间地头一阵扫描,等待金属探测仪发出信号立即开挖,还能捡到不错的宝贝。探宝致富的噱头吸引了大片网友跃跃欲试,那么户外探宝挖到古钱币,私自占有并售卖是否违法呢?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罗某的故事。

 

  2019年至2022年,罗某和其他几人六次来到贵州探宝。根据罗某的供述,其表示2019年至2021年上半年,虽然多次来到龙里探宝,但都没有找到任何东西。时间转眼来到2021年下半年,不甘心的罗某再次和同伴来到龙里探宝。几人来到龙里龙山镇某处地块,拿着金属探测仪开始寻觅宝藏。没多久,金属探测仪就发出了报警声,罗某几人随即开始分区域探宝。随着土层一层层地挖开,罗某所探的区域挖出了一枚印有永历通宝字样的古钱币,后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该古钱币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辉(另案处理)。

 

  在贵州有了探宝收获的罗某想再点东西出来。于2022年春再次来到贵州,这次罗某在惠水县某处稻田里得古钱币五十九枚、烟斗五件、锁一把、铜铃十个,并将这些物品非法占有。

 

  20233月,罗某接到警方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到案后,罗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赃二百六十元。

 

  经贵州省博物馆鉴定,罗某盗得永历通宝币一分古钱币属于一般文物,在价格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000元。所盗得古钱币五十九枚、烟斗五件、锁一把、铜铃十个均属于一般文物,在价格基准日的市场价值共计2,540元。

 

  20231023日,该起盗窃案在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罗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并忏悔到:我的法律意识淡薄让我犯了错误,希望法庭能够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该案经审理,查明罗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明白,证据确实充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庭宣判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罗某所盗一般文物,即古钱币五十九枚(带孔古钱币四十七枚、不带孔古钱币十二枚)、烟斗五个、锁一个及铃铛十个,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家。

 

  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六十元、作案工具金属探测仪一台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罗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山东国辩律师事务所律师杜相忠认为,行为人罗某所盗户外文物,既非来自古墓,亦非古人埋藏物,而是前人比较分散的不同时期的遗失物、无主物(推定国有),但将民间户外探宝行为定性为盗窃,似有不妥,客观上也不利于国家对于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此案被告人虽然服判,但裁判结果确有值得商榷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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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探宝”挖出古钱币,认定盗窃真的合适吗

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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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辨律师

你是不是经常在手机上刷到这样的视频——

 

  一群人带着金属探测仪在深山老林或者田间地头一阵扫描,等待金属探测仪发出信号立即开挖,还能捡到不错的宝贝。探宝致富的噱头吸引了大片网友跃跃欲试,那么户外探宝挖到古钱币,私自占有并售卖是否违法呢?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罗某的故事。

 

  2019年至2022年,罗某和其他几人六次来到贵州探宝。根据罗某的供述,其表示2019年至2021年上半年,虽然多次来到龙里探宝,但都没有找到任何东西。时间转眼来到2021年下半年,不甘心的罗某再次和同伴来到龙里探宝。几人来到龙里龙山镇某处地块,拿着金属探测仪开始寻觅宝藏。没多久,金属探测仪就发出了报警声,罗某几人随即开始分区域探宝。随着土层一层层地挖开,罗某所探的区域挖出了一枚印有永历通宝字样的古钱币,后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该古钱币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辉(另案处理)。

 

  在贵州有了探宝收获的罗某想再点东西出来。于2022年春再次来到贵州,这次罗某在惠水县某处稻田里得古钱币五十九枚、烟斗五件、锁一把、铜铃十个,并将这些物品非法占有。

 

  20233月,罗某接到警方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到案后,罗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赃二百六十元。

 

  经贵州省博物馆鉴定,罗某盗得永历通宝币一分古钱币属于一般文物,在价格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000元。所盗得古钱币五十九枚、烟斗五件、锁一把、铜铃十个均属于一般文物,在价格基准日的市场价值共计2,540元。

 

  20231023日,该起盗窃案在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罗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并忏悔到:我的法律意识淡薄让我犯了错误,希望法庭能够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该案经审理,查明罗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明白,证据确实充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庭宣判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罗某所盗一般文物,即古钱币五十九枚(带孔古钱币四十七枚、不带孔古钱币十二枚)、烟斗五个、锁一个及铃铛十个,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家。

 

  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六十元、作案工具金属探测仪一台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罗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山东国辩律师事务所律师杜相忠认为,行为人罗某所盗户外文物,既非来自古墓,亦非古人埋藏物,而是前人比较分散的不同时期的遗失物、无主物(推定国有),但将民间户外探宝行为定性为盗窃,似有不妥,客观上也不利于国家对于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此案被告人虽然服判,但裁判结果确有值得商榷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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