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辩律师事务所 风险代理业务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202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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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辩律师事务所
风险代理业务收费标准
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发文号司发通〔2021〕87号),本所严格规范律师风险代理行为,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收费金额。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
本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实行如下标准:
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最高为标的额的18%;
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最高为标的额的15%;
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最高为标的额的12%;
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最高为标的额的9%;
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最高为标的额的6%。
办案所需差旅费,原则上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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