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辩律所负责人选拔任用规则
发布日期: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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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辩律所负责人选拔任用规则
国辩律所联盟未来各省掌舵者,均需放弃个人业务,全身心投入律所运营发展,特殊时期,特别情形下,可允许保留个人业务,临时担任律所负责人,直至合适人选出现。
国辩律所未来各地分支机构负责人,同等条件下,优先从放弃个人业务者中选拔任用,或作为重点培养对象。
未来各省总部,可允许多人放弃个人业务,但各地分支机构,原则上只允许负责人放弃个人业务,其他执业律师均可以保留个人业务,但自愿坚持放弃个人业务经总部批准的除外。
是否保留律师个人业务,由律师自行自愿作出选择,律所不做强制性规定,放弃个人业务者,可随时申请恢复个人业务,通知财务执行,其提酬未发放的,按个人业务执行,已发放的,不得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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