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辨律所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国辨律所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1、不是当事人近亲属委托的,不得违规会见,不得携带近亲属会见当事人。
2、不得私下收案收费。不得就承办案件做出任何承诺。
3、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关于向办案人请客送礼处理关系等无理要求,不得向办案人行贿,不得唆使或者诱导当事人向办案人行贿
4、不得为当事人与近亲属之间传递纸条。
5、不得为当事人串供或作伪证提供帮助。
6、不得就已知同案与影响案件侦查的相关内容告知当事人。
7、不得为当事人传递可能与转移涉案财产有关的任何信息。
8、对当事人告知存在刑讯逼供情节的,要在会见笔录中注明并如实告知近亲属。
9、对当事人自述无罪、罪轻或轻罪事实的,要在会见笔录中注明并如实告知近亲属其态度。
10、对在会见过程中发现办案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在会见笔录中注明并如实告知近亲属。
11、对当事人要求控告办案人的,要在会见笔录中注明并如实告知近亲属。
12、对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有明确态度的,要在会见笔录中注明并如实告知近亲属。
13、对于委托案件,在会见前后均要做到与近亲属沟通交流
14、对于委托案件,在向办案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前后均要做到与近亲属沟通交流。
15、对于委托案件,在收到办案单位相关法律文书后均要做到与近亲属沟通交流。
16、对于委托案件,在案件程序发生变动后,应及时会见当事人并将案件程序变动情况告知近亲属
17、对于委托案件,坚持依法独立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影响。
18、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的委托案件,无论办案机关能否批准,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均作为首选服务。
19、对于会见中发现当事人有变更强制措施可能的委托案件,无论办案机关能否批准,均应第一时间为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或提交律师意见。
20、对于会见中发现当事人有无罪、罪轻或轻罪情节的委托案件,应第一时间向办案机关提交律师意见。
21、对于会见中发现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情形的委托案件,应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提出控诉,对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控诉的,尊重其意见,但要在会见笔录中注明。
22、坚持对公原则,尊重办案机关,与办案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交流,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诉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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