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张建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判决,拭目以待!

最近潍坊张建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受到广泛的关注,据媒体报道,潍坊中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重判张建宁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张建宁及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已于4月2日在山东潍坊安丘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而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3月15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由于该《司法解释》限缩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范围,因此关于张建宁案二审是否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引起了广泛讨论。那么:
1、哪些情形将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三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2)《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一)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二)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三)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四)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2、《司法解释》可能影响本案定罪量刑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即张建宁案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否以骗抵税款为目的和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将成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关键。
《司法解释》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虚开的行为,排除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外,限缩了该罪的适用范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精神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本案会否成为《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改判第一案,社会各界都在拭目以待。
-
{{item.nickName}}
{{item.evalDe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