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瑞波:企业涉税犯罪后如何挽救?

企业涉税犯罪后如何挽救?
贾瑞波
有不少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涉税犯罪,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那么企业涉税犯罪后是否能挽救、应如何启动挽救程序?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及其相关配套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3月1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出了答案。
1、(是否能挽救?)企业涉税犯罪后,如符合规定的条件并经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或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或不认为是犯罪。
2、(如何启动挽救程序?)企业涉税犯罪后可通过两种途径启动挽救程序
(1)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并及时听取涉案企业、人员的意见。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
(2)涉案企业、人员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
附:相关规定如下:
1、《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 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第四条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本指导意见:
(一)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
(二)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
(三)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第五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企犯罪案件,不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
(二)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三)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
(四)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3、《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并及时听取涉案企业、人员的意见。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办案机关提出适用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涉案企业、人员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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