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瑞波:公司股权架构设计中需要考虑的税务问题(一)
发布日期: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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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当今最广泛最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而为了更好的进行税务筹划,自公司出资人在设立公司时即应当统筹考虑股权架构问题。一般来说,比较成熟的公司股权架构形式是通过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等形式的股东持股。先讨论通过设立公司股东持股的情况:
自然人通过设立A公司持股甲公司,假设甲公司出现盈利,而自然人需要资金做其他投资。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将税后利润分配给A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A公司收到的利润分配属于免税收入,不需要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可以通过A公司再做其他投资,也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而如果自然人直接持股甲公司,那么甲公司将盈利分配给自然人,然后自然人再做其他投资,此种情况下自然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上述情形下,采用设立公司股东的形式,可以合理降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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