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瑞波:公司股权架构设计中需要考虑的税务问题(三)

贾瑞波:公司股权架构设计中需要考虑的税务问题(三)
接(一、二)。前两次讨论了自然人通过设立公司股东(平台公司)间接持股在税收上的优点和缺点。接下来介绍自然人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在税收上的优缺点。
首先介绍其优点:假设自然人通过设立B有限合伙企业持股甲公司,如果由于经营需要B有限合伙企业需转让所持的甲公司股权,这时会产生股权转让所得。根据税法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此时,B有限合伙企业转让甲公司股权所得,在有限合伙企业层面,不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仅在合伙人层面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所有合伙人均为自然人),税率为5%-35%。
而如(二)所介绍的设立公司股东(平台公司)间接持股的情况下,平台公司转让所持甲公司股权所产生的股权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当该所得最终分配给自然人时,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重复征收形成的税负为40%。
通过上述对比,可以发现自然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有限合伙企业在转让所持股权的情况下,不会产生重复征税,具有一定的税收优势。
其缺点:自然人自然人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除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或红利外(单独计算,不并入合伙企业收入总额,由合伙人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5%-35%的税率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果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较大,将可能会适用35%的高税率。而自然人直接持股的情况下,所分得的股息红利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情况下,可能比自然人直接持股产生更高的税负。
附:相关法律规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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