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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实践中如何界定广告宣传费的范围?

发布日期:2024-04-23 浏览量:666

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均未明确规定广告宣传费的具体范围,这给个别企业有意或无意规避广告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比例从而减少或推迟纳税提供了机会。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安排,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在实践中,企业应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从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角度认定是否属于广告宣传费的范围。

 

 

附:1、《广告法》 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2、《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3 号)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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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实践中如何界定广告宣传费的范围?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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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辨律师

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均未明确规定广告宣传费的具体范围,这给个别企业有意或无意规避广告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比例从而减少或推迟纳税提供了机会。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安排,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在实践中,企业应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从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角度认定是否属于广告宣传费的范围。

 

 

附:1、《广告法》 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2、《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3 号)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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