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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志军:青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发布日期:2024-04-03 浏览量:795

青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青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医疗费: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在医保范围内承担医疗费,一般会有10-20%的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不予承担。几乎所有的交通事故,非医保用药都是双方必然争议的项目,这时就需要伤者、车主、保险公司坐下来协商,非医保用药由谁业承担的问题。如果起诉,一般会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承担。

 

2、误工费:误工费从定义上来说,属于伤者因交通事故导致收入实际减少的损失。当然,伤者对自己的误工损失有举证的义务。一般来说,伤者可以提供工资表、纳税证明、银行流水等证明自己的损失,当然这里的银行流水一般需要提供事故发生前和事故发生后的误工时间内的流水。举个例子来说,比如伤者在交通事故前每月收入6000元,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每个月只给2000元每月,那么差额4000元才是伤者的损失。

 

3、护理费:护理费实际上是指护理人员的误工费,一般指护理人员因为照顾伤者导致收入减少的损失。但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往往因为当事人举证难而参照当地的一般认可标准进行计算,一般可以按青岛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青岛社会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各保险公司政策不同,能认可的标准也不统一。

 

4、伙补费:我之前在保险公司做理赔时的标准是每天20元,后来有一次我跟法院的法官反馈认为伙补费标准过低,不利于调解,有可能是法院吸收了我的说法,青岛的伙补标准一下子提高到了100元,也不知道是不是我的反馈起了作用。

 

5、交通费:一般指因交通事故往返医院产生的交通费,交通费属于金额最低,但举证起来 却很麻烦的问题。因为证据三性包括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当事人提供的交通费发票往往很难证明是交通事故产生的,这时很多保险公司对交通费的认定并不那么死板,往往给予审核人员一定的权限,当然这个权限也不太大,一般就是500元以内。

 

以上5项是一般的交通事故都会产生的损失,话要说全要不然容易被别人指正,国家公务人员、军人、退休人员一般不支持误工费,因为他们的收入并不会因为交通事故减少。

 

真正的重点来了,伤残赔偿金,交通事故中的关键赔偿项目。是否存在伤残赔偿金往往决定着事故最后的处理方向,如果伤者不构成伤残,那一般来说双方争议的项目仅有非医保用药和误工费等,金额往往争议不大,这时由伤者、车主、保险公司三方坐在来协商往往能达成调解,三方在保险公司提供的赔偿协议上签字盖章,达成协议即可。如果伤者的伤情可能涉及伤残,特别是一些功能性伤残,比如说锁骨骨折导致肩关节活动受限,脚踝骨折导致的踝关节活动受限,这种情况一般情况下适合通过诉讼途径处理。因为此种情况需要做司法鉴定,而走司法程序是司法鉴定启动的前提,而且,通过法院委托进行的司法鉴定,公信力较强,如果没有重大程序性错误,其鉴定结论一般很难推翻,有人会问个人委托鉴定可不可以,如果个人委托鉴定,其鉴定结论一般很难被另一方认可,其结果不具有公信力,会导致伤者白白走了一道程序,白白花了冤枉钱。

 

如果伤者的伤情构成伤残,那么建议通过法院处理,这样得到的鉴定结论一般具有较强的公信力,较易得到各方的认可。而且通过法院处理后,非医保用药的问题一般也可以得到解决,因为根据青岛的审判习惯,法院往往会判决非医保用药由交强险优先承担,而在交强险范围内的医疗费损失,法院是不支持扣减非医保用药的。换句话说,非医保用药金额在18000元以内,医疗费损失是由保险公司完全承担的,而直接通过保险公司处理,则非医保用药一般需正常扣减,比例一般在20%左右。

 

被抚养人生活费,据我所知低等级伤残,目前仅有青岛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山东省其它地市对低等级伤残一般不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比如,伤者构成十级伤残,则青岛地区除支持伤残赔偿金外,同时也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千万别小看被抚养人生活费,如果伤者是上有老、下有小有多人需要抚养的情况,则被抚养人生活费金额可以与伤残赔偿金金额相当,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赔偿项目。当然很多人在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上都很挠头,包括一些律师和法官,因为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确实稍微有些复杂,建议可以借助一些工具。

 

精神损害抚慰金,伤者构成伤残后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注意这里可不是精神损失费,许多人经常叫错它的名字。顾名思义,其具有抚慰性质,所以,其金额往往不高,一般来说,按每级伤残1000-3000元,伤残级别增加,则数额依次递增。

 

以上就是青岛地区交通事故赔偿的主要项目,篇幅所限,聊慰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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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志军:青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2024-04-03
795浏览量
国辨律师

青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青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医疗费: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在医保范围内承担医疗费,一般会有10-20%的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不予承担。几乎所有的交通事故,非医保用药都是双方必然争议的项目,这时就需要伤者、车主、保险公司坐下来协商,非医保用药由谁业承担的问题。如果起诉,一般会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承担。

 

2、误工费:误工费从定义上来说,属于伤者因交通事故导致收入实际减少的损失。当然,伤者对自己的误工损失有举证的义务。一般来说,伤者可以提供工资表、纳税证明、银行流水等证明自己的损失,当然这里的银行流水一般需要提供事故发生前和事故发生后的误工时间内的流水。举个例子来说,比如伤者在交通事故前每月收入6000元,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每个月只给2000元每月,那么差额4000元才是伤者的损失。

 

3、护理费:护理费实际上是指护理人员的误工费,一般指护理人员因为照顾伤者导致收入减少的损失。但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往往因为当事人举证难而参照当地的一般认可标准进行计算,一般可以按青岛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青岛社会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各保险公司政策不同,能认可的标准也不统一。

 

4、伙补费:我之前在保险公司做理赔时的标准是每天20元,后来有一次我跟法院的法官反馈认为伙补费标准过低,不利于调解,有可能是法院吸收了我的说法,青岛的伙补标准一下子提高到了100元,也不知道是不是我的反馈起了作用。

 

5、交通费:一般指因交通事故往返医院产生的交通费,交通费属于金额最低,但举证起来 却很麻烦的问题。因为证据三性包括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当事人提供的交通费发票往往很难证明是交通事故产生的,这时很多保险公司对交通费的认定并不那么死板,往往给予审核人员一定的权限,当然这个权限也不太大,一般就是500元以内。

 

以上5项是一般的交通事故都会产生的损失,话要说全要不然容易被别人指正,国家公务人员、军人、退休人员一般不支持误工费,因为他们的收入并不会因为交通事故减少。

 

真正的重点来了,伤残赔偿金,交通事故中的关键赔偿项目。是否存在伤残赔偿金往往决定着事故最后的处理方向,如果伤者不构成伤残,那一般来说双方争议的项目仅有非医保用药和误工费等,金额往往争议不大,这时由伤者、车主、保险公司三方坐在来协商往往能达成调解,三方在保险公司提供的赔偿协议上签字盖章,达成协议即可。如果伤者的伤情可能涉及伤残,特别是一些功能性伤残,比如说锁骨骨折导致肩关节活动受限,脚踝骨折导致的踝关节活动受限,这种情况一般情况下适合通过诉讼途径处理。因为此种情况需要做司法鉴定,而走司法程序是司法鉴定启动的前提,而且,通过法院委托进行的司法鉴定,公信力较强,如果没有重大程序性错误,其鉴定结论一般很难推翻,有人会问个人委托鉴定可不可以,如果个人委托鉴定,其鉴定结论一般很难被另一方认可,其结果不具有公信力,会导致伤者白白走了一道程序,白白花了冤枉钱。

 

如果伤者的伤情构成伤残,那么建议通过法院处理,这样得到的鉴定结论一般具有较强的公信力,较易得到各方的认可。而且通过法院处理后,非医保用药的问题一般也可以得到解决,因为根据青岛的审判习惯,法院往往会判决非医保用药由交强险优先承担,而在交强险范围内的医疗费损失,法院是不支持扣减非医保用药的。换句话说,非医保用药金额在18000元以内,医疗费损失是由保险公司完全承担的,而直接通过保险公司处理,则非医保用药一般需正常扣减,比例一般在20%左右。

 

被抚养人生活费,据我所知低等级伤残,目前仅有青岛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山东省其它地市对低等级伤残一般不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比如,伤者构成十级伤残,则青岛地区除支持伤残赔偿金外,同时也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千万别小看被抚养人生活费,如果伤者是上有老、下有小有多人需要抚养的情况,则被抚养人生活费金额可以与伤残赔偿金金额相当,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赔偿项目。当然很多人在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上都很挠头,包括一些律师和法官,因为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确实稍微有些复杂,建议可以借助一些工具。

 

精神损害抚慰金,伤者构成伤残后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注意这里可不是精神损失费,许多人经常叫错它的名字。顾名思义,其具有抚慰性质,所以,其金额往往不高,一般来说,按每级伤残1000-3000元,伤残级别增加,则数额依次递增。

 

以上就是青岛地区交通事故赔偿的主要项目,篇幅所限,聊慰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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