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贩卖、非法持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的毒品数量如何认定和定罪处罚

对贩卖、非法持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的毒品数量如何认定和定罪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贩卖毒品罪量刑幅度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不满二十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幅度
对非法持有毒品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非法持有毒品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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