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问题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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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问题的规定
于梦梦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管制的除外:
(1)一次容留三人吸毒的(含注射毒品,下同);
(2)二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毒的;
(3)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毒受过1次行政处罚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毒1人次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毒1人次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同时符合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以其中量刑较重的情形确定量刑起点,其他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容留他人吸毒每增加1人次,增加二个月刑期。
(2)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每增加1人次,增加三个月刑期。
(3)因容留他人吸毒受过2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毒2次以上的,每次增加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犯罪事实。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国家工作人员容留吸毒的;
(2)利用所经营的旅馆、酒店、KTV等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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