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立案追诉标准
发布日期:2019-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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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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