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问题规定
发布日期:2021-07-01
浏览量:457

山东省关于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问题规定
于梦梦
1.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情节一般、社会影响不大、犯罪后果较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次妨害公务犯罪,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2千至3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持械妨害公务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造成交通堵塞、公共秩序混乱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系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首要分子;
(2)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因执行公务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点赞
收藏
-
{{item.nickName}}
{{item.evalDesc}}
全部评论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