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标准问题规定

山东省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标准问题规定
于梦梦
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达到5千元的;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每增加3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参照上述规定。
(2)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掩饰、隐瞒机动车1辆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辆机动车,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参照上述规定。
(3)既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机动车的行为,又有掩饰、隐瞒其他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的,以较重的行为确定量刑起点,以其他犯罪行为作为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犯罪事实。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的;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犯罪数额每增加3万至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参照上述规定。
(2)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掩饰、隐瞒达到5辆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辆机动车,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参照上述规定。
(3)既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机动车的行为,又有掩饰、隐瞒其他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的,以较重的行为确定量刑起点,以其他犯罪行为作为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犯罪事实。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或者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
(2)犯罪对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item.nickName}}
{{item.evalDe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