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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追诉标准

发布日期:2019-10-28 浏览量:968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所列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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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追诉标准

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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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辨律师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所列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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