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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修改

发布日期:2021-07-15 浏览量:798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修改

于梦梦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修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原条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前后对照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上述法条的法定刑档次由二档增加为三档,法定最高刑10年提高至15年,增加了一条法定量刑情节“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修改了罚金刑,将以前限额罚金刑改为现在无限额罚金刑,加大了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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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修改

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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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辨律师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修改

于梦梦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修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原条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前后对照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上述法条的法定刑档次由二档增加为三档,法定最高刑10年提高至15年,增加了一条法定量刑情节“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修改了罚金刑,将以前限额罚金刑改为现在无限额罚金刑,加大了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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