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问题规定
发布日期: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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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问题规定
于梦梦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聚众斗殴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3次的;聚众斗殴人数超过20人,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伤害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聚众斗殴一方人数达到5人不满10人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达到10人不满20人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聚众斗殴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造成交通堵塞、公共秩序混乱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造成公私财物较大损失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因民间矛盾、纠纷引发聚众斗殴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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