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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立案追诉标准

发布日期:2019-10-26 浏览量:656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三、四款)]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
  (三)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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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立案追诉标准

201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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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辨律师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三、四款)]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
  (三)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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