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具体标准的解读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杜相忠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对挪用公款罪的量刑规定如下: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我国刑法同时还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从重处罚。
现行司法解释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与情节的认定标准如下: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巨大”。
3、挪用公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现行司法解释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数额与情节的认定标准如下: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较大”;
2、挪用公款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巨大”。
3、挪用公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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