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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的解析

发布日期:2019-10-18 浏览量:1265

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问题

杜相忠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及最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较大”。

    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其他较重情节”:

    (一)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三)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四)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五)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多次索贿的;

    (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八)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巨大”。

    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下列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其他严重情节”:

    (一)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三)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四)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五)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多次索贿的;

    (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八)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

    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下列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三)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四)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五)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多次索贿的;

    (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八)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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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的解析

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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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辨律师

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问题

杜相忠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及最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较大”。

    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其他较重情节”:

    (一)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三)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四)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五)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多次索贿的;

    (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八)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巨大”。

    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下列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其他严重情节”:

    (一)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三)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四)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五)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多次索贿的;

    (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八)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

    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下列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三)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四)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五)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多次索贿的;

    (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八)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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