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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贪污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与适用

发布日期:2019-12-31 浏览量:1220

对贪污罪定罪量刑的理解

杜相忠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贪污罪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根据该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做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结合司法解释,其具体量刑幅度如下: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下列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下列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具体适用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五)从宽处罚

犯贪污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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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贪污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与适用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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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辨律师

对贪污罪定罪量刑的理解

杜相忠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贪污罪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根据该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做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结合司法解释,其具体量刑幅度如下: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下列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下列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具体适用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五)从宽处罚

犯贪污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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