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销售金额”和“货值金额”认定问题
发布日期: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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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销售金额”和“货值金额”认定问题
于梦梦
所谓“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所得的违法收入包括:货物已经销售出去所得到的全部或者部分货款,或者货物虽没发出去但已经收到的预付款或定金。应得的违法收入是指:行为人已经将伪劣产品出售,虽尚未得到货款,但按照合同或者约定必将得到的违法收入。
所谓“货值金额”,是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评估机构确定。
二者的区别是:“销售金额”不等同于“获利金额”,“获利金额”是要扣除成本、税收等收入的,而“销售金额”则不然。“销售金额”只存在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既遂中,该罪在未遂时是没有销售金额的,而“货值金额”往往发生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的定罪处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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