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形态
发布日期: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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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形态
于梦梦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形态在《刑法修正案(八)》实行之前属于危险犯,即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作为定罪处罚条件。《刑法修正案(八)》将该罪由危险犯调整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并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情节,即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结果加重犯或者情节加重犯,应对其判处较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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