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区别
发布日期:202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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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区别
于梦梦
二者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任,犯罪客体都是对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的侵害,二者在犯罪主体和客体方面都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地方。但二者也有本质的区别:
(1)犯罪构成要件不同。前者是危险犯,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即可构成犯罪;后者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即可构成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食品中掺入的毕竟是食品原料,掺入的食品原料是可能有毒有害,毒害性的原因可能是由于食品原料污染或者腐败变质造成的;而后者是在食品中掺入非食品原料,而且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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