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修改

发布日期:2021-07-13 浏览量:461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修改

于梦梦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原罪名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原罪名生产、销售假药罪修改为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并删除原条文第二款“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的规定。这一内容的删除将国外生产和销售但在我国尚未取得药品批文的药品排除在假药之外。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的条文:“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点赞
收藏

    全部评论

  • {{item.nickName}}

    {{item.evalDesc}}

查看更多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修改

2021-07-13
461浏览量
国辨律师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修改

于梦梦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原罪名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原罪名生产、销售假药罪修改为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并删除原条文第二款“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的规定。这一内容的删除将国外生产和销售但在我国尚未取得药品批文的药品排除在假药之外。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的条文:“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item.nickName}}

    {{item.evalDesc}}
下载刑事律师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