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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立案追诉标准

发布日期:2019-10-28 浏览量:898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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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立案追诉标准

2019-10-28
898浏览量
国辨律师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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