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立案追诉标准

发布日期:2019-10-28 浏览量:1105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点赞
收藏

    全部评论

  • {{item.nickName}}

    {{item.evalDesc}}

查看更多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立案追诉标准

2019-10-28
1105浏览量
国辨律师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 {{item.nickName}}

    {{item.evalDesc}}
下载刑事律师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