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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发布日期:2019-08-15 浏览量:59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关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可以逮捕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解释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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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2019-08-15
591浏览量
国辨律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关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可以逮捕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解释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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