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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辩律师事务所 加入合伙人律师协议(草案)

发布日期:2022-06-23 浏览量:1786

山东国辩律师事务所

加入合伙人律师协议

 

甲方:

乙方:山东国辩律师事务所

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加入本所合伙人律师团队,成为其中一员,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特签署本协议。

本协议签订前,甲方首先了解乙方关于合伙人律师的类型,供其慎重选择。

 

本所合伙人律师,共分五类,分别为创始合伙人、投资合伙人、特别合伙人、特殊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

创所合伙人,是指参与律所创建的合伙人律师,创所合伙人出资并愿意执行律所统一标准的,享有律所盈利分红的权利,不愿意执行律所统一标准的,不参与律所盈利分配,关于其待遇,执行其与本所另行约定的标准。

投资合伙人,特指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本所投资要求,实际认购投资股份,严格服从本所统一管理的合伙人律师,本所投资合伙人律师向本所实际投资,以其认购股份为限,按照投资比例,结合股权加重部分,参与本所盈利分配。

特别合伙人,特指遵守法律法规,服从本所管理,每年承担固定管理费用并执行本所业务管理特别提成制度,但不参与本所盈利分配的合伙人律师。

特殊合伙人,特指遵守法律法规,服从本所管理,不参与律所盈余分配,与本所另有约定的合伙人律师,本所特殊合伙人,只能发生在本所成立满五年以后,且只能出现在本所尚未触及的地区,本所触角所及,已经与本所存在利益关联的地区,原则上不吸收特殊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是指遵守法律法规,服从本所管理,无需认购投资股份,也不缴纳管理费用,遵守本所关于普通合伙人业务提成制度,有限参与本所盈利分配的合伙人律师。

投资合伙人分红为上一年度净利润的40%,普通合伙人执行业绩分红。

本所特别合伙人管理费用,执行统一标准,本所接受入伙条件并签订入伙协议后,甲方有义务将每年度的管理费,在签订协议后三日以内及时打入律所账户,此后每年需缴纳的管理费用亦参照此标准执行。

本所投资人律师认购股份,实行每股一万元,甲方共计认购投资股份为   股。

甲方所认购股份的加权等级为     级别,乙方年底确定分红时,在执行完统一分红后,再执行加权分红。本所对统一分红和不同等级加权分红的分配比例享有完全的决定权,该权利不容任何人置疑。

本所决定盈利分红,应当充分保障各方利益,兼顾本所发展利益,如何分配,分配多少,本所拥有最终决定权。

本所投资合伙人律师的业务提成比例为       

本所特别合伙人律师每年的管理费用为       ;提成比例暂定为      ,该提成比例根据律所经营实际状况及规模适时调整。

本所普通合伙人律师的业务提成比例为         

以上规定仅限于合伙人个人业务,指派业务提成比例不在此范围,本所另有规定,承办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本所规定,认真办理律所交办业务。

 

甲方现已完全了解乙方的合伙人律师制度,经慎重考虑,甲方选择成为乙方的         合伙人律师。

 

甲方退伙时,如甲方出资的,乙方返还甲方出资,退股标准依旧是每股一万元,无论乙方亏损还是盈利,均与甲方无关。

入伙期间,若发生甲方不幸身故,乙方除按照每股一万元的退股标准执行外,还应当适当优抚其继承人,具体多少由乙方酌情处理。若甲方的继承人仍愿继续与乙方合作,应当在本所符合投资人条件的律师中选择合作伙伴接受该股份代持,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该股份转让,甲方选择的合伙人律师无论何种原因无法继续持股的,甲方的继承人有权在乙方的律师中继续选择符合条件的人代持,且无论任何时候,乙方均不与甲方的继承人直接接触,但乙方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切实保障甲方继承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此种方式下,甲方继承人与其合作律师均需各自拿出被继承人名下总分红的10%,以乙方名义用于慈善事业。

特殊约定:                                                                                                                                                        

 


 甲方:                 乙方:山东国辩律师事务所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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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辩律师事务所 加入合伙人律师协议(草案)

2022-06-23
1786浏览量
国辨律师

山东国辩律师事务所

加入合伙人律师协议

 

甲方:

乙方:山东国辩律师事务所

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加入本所合伙人律师团队,成为其中一员,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特签署本协议。

本协议签订前,甲方首先了解乙方关于合伙人律师的类型,供其慎重选择。

 

本所合伙人律师,共分五类,分别为创始合伙人、投资合伙人、特别合伙人、特殊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

创所合伙人,是指参与律所创建的合伙人律师,创所合伙人出资并愿意执行律所统一标准的,享有律所盈利分红的权利,不愿意执行律所统一标准的,不参与律所盈利分配,关于其待遇,执行其与本所另行约定的标准。

投资合伙人,特指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本所投资要求,实际认购投资股份,严格服从本所统一管理的合伙人律师,本所投资合伙人律师向本所实际投资,以其认购股份为限,按照投资比例,结合股权加重部分,参与本所盈利分配。

特别合伙人,特指遵守法律法规,服从本所管理,每年承担固定管理费用并执行本所业务管理特别提成制度,但不参与本所盈利分配的合伙人律师。

特殊合伙人,特指遵守法律法规,服从本所管理,不参与律所盈余分配,与本所另有约定的合伙人律师,本所特殊合伙人,只能发生在本所成立满五年以后,且只能出现在本所尚未触及的地区,本所触角所及,已经与本所存在利益关联的地区,原则上不吸收特殊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是指遵守法律法规,服从本所管理,无需认购投资股份,也不缴纳管理费用,遵守本所关于普通合伙人业务提成制度,有限参与本所盈利分配的合伙人律师。

投资合伙人分红为上一年度净利润的40%,普通合伙人执行业绩分红。

本所特别合伙人管理费用,执行统一标准,本所接受入伙条件并签订入伙协议后,甲方有义务将每年度的管理费,在签订协议后三日以内及时打入律所账户,此后每年需缴纳的管理费用亦参照此标准执行。

本所投资人律师认购股份,实行每股一万元,甲方共计认购投资股份为   股。

甲方所认购股份的加权等级为     级别,乙方年底确定分红时,在执行完统一分红后,再执行加权分红。本所对统一分红和不同等级加权分红的分配比例享有完全的决定权,该权利不容任何人置疑。

本所决定盈利分红,应当充分保障各方利益,兼顾本所发展利益,如何分配,分配多少,本所拥有最终决定权。

本所投资合伙人律师的业务提成比例为       

本所特别合伙人律师每年的管理费用为       ;提成比例暂定为      ,该提成比例根据律所经营实际状况及规模适时调整。

本所普通合伙人律师的业务提成比例为         

以上规定仅限于合伙人个人业务,指派业务提成比例不在此范围,本所另有规定,承办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本所规定,认真办理律所交办业务。

 

甲方现已完全了解乙方的合伙人律师制度,经慎重考虑,甲方选择成为乙方的         合伙人律师。

 

甲方退伙时,如甲方出资的,乙方返还甲方出资,退股标准依旧是每股一万元,无论乙方亏损还是盈利,均与甲方无关。

入伙期间,若发生甲方不幸身故,乙方除按照每股一万元的退股标准执行外,还应当适当优抚其继承人,具体多少由乙方酌情处理。若甲方的继承人仍愿继续与乙方合作,应当在本所符合投资人条件的律师中选择合作伙伴接受该股份代持,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该股份转让,甲方选择的合伙人律师无论何种原因无法继续持股的,甲方的继承人有权在乙方的律师中继续选择符合条件的人代持,且无论任何时候,乙方均不与甲方的继承人直接接触,但乙方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切实保障甲方继承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此种方式下,甲方继承人与其合作律师均需各自拿出被继承人名下总分红的10%,以乙方名义用于慈善事业。

特殊约定:                                                                                                                                                        

 


 甲方:                 乙方:山东国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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