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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辨律师事务所 决策机构

发布日期:2019-08-20 浏览量:394

管理委员会

(管委会主任在世且律师未满一百人时暂行)

本所决策机构为律所管理委员会,律所管理委员会主任,依据章程产生。

律所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主任从投资人律师中提名,由股东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具体名额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律所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律所发展实际状况,设副主任0-5名,委员0-若干名。

律所管理委员会主任对股东大会和律所管理委员会负责,决定本所发展决策等一切重大事宜。

律所管理委员会可设主任助理一名,协助主任工作,依照主任授权或者授命处理相关事务。

律所管委会主任有权随时撤销主任助理、副主任、委员职务。

律所管委会实行效益工资,总额不超过律所年度收益的1%,具体标准由主任拟定后,报管委会批准或修正。

 

管理委员会

(律师满一百人时实行)

本所决策机构为律所管理委员会,律所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全体律师选举产生。

律所管理委员会成员名额根据律所总人数确定,100人以下,不得超过律师总人数的10%;1000人以下,不得超过律师总人数的5%;10000人以下,不得超过律师总人数的1%。

律所管理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由本所根据本部及分支机构发展规模确定,原则上,分支机构最低不得少于一人。

律所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律所管理委员会成员集体选举产生,按照得票多寡确定。

律所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律所发展实际状况,设副主任1-5名,分工协作,辅助主任完成律所决策等重大事宜。

律所管理委员会可设主任助理一名,协助主任工作,依照主任授权或者授命处理相关事务。

律所管委会有权随时撤销主任、副主任、委员职务。撤销律所管委会主任,须经管委会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撤销律所管委会副主任,须经管委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撤销律所管委会委员,须经管委会成员过半数以上同意

律所管委会实行效益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律所年度收益的1%,具体标准由主任拟定后,报管委会批准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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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辨律师事务所 决策机构

2019-08-20
394浏览量
国辨律师

管理委员会

(管委会主任在世且律师未满一百人时暂行)

本所决策机构为律所管理委员会,律所管理委员会主任,依据章程产生。

律所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主任从投资人律师中提名,由股东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具体名额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律所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律所发展实际状况,设副主任0-5名,委员0-若干名。

律所管理委员会主任对股东大会和律所管理委员会负责,决定本所发展决策等一切重大事宜。

律所管理委员会可设主任助理一名,协助主任工作,依照主任授权或者授命处理相关事务。

律所管委会主任有权随时撤销主任助理、副主任、委员职务。

律所管委会实行效益工资,总额不超过律所年度收益的1%,具体标准由主任拟定后,报管委会批准或修正。

 

管理委员会

(律师满一百人时实行)

本所决策机构为律所管理委员会,律所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全体律师选举产生。

律所管理委员会成员名额根据律所总人数确定,100人以下,不得超过律师总人数的10%;1000人以下,不得超过律师总人数的5%;10000人以下,不得超过律师总人数的1%。

律所管理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由本所根据本部及分支机构发展规模确定,原则上,分支机构最低不得少于一人。

律所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律所管理委员会成员集体选举产生,按照得票多寡确定。

律所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律所发展实际状况,设副主任1-5名,分工协作,辅助主任完成律所决策等重大事宜。

律所管理委员会可设主任助理一名,协助主任工作,依照主任授权或者授命处理相关事务。

律所管委会有权随时撤销主任、副主任、委员职务。撤销律所管委会主任,须经管委会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撤销律所管委会副主任,须经管委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撤销律所管委会委员,须经管委会成员过半数以上同意

律所管委会实行效益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律所年度收益的1%,具体标准由主任拟定后,报管委会批准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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