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辩律所保密守则
发布日期: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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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辩律师事务所
保密守则
1、 本所全体人员,均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2、 保密范围为国家秘密、本所秘密和委托人秘密。
本所从司法机关获取的卷宗材料及法律文书,在案件尚未终结前,均可视为国家秘密,但应予告知委托人及其近亲属的信息除外。
本所从司法机关获取的卷宗材料及法律文书,在案件已经终结后,视为本所秘密,但应予告知委托人及其近亲属的信息除外。
本所为实现律所发展目标而制定的行动或计划,本所决策者或执行者尚未事先对外界公布的,视为本所秘密。
本所从委托人处获悉的案件信息、个人隐私或者商业机密等不应为第三人知悉的相关信息,为委托人秘密。
3、 为防泄密事件发生,禁止非本所人员接触本所办公设施及档案存放室。
4、 为公检法司等法律工作人员提供文件打印等必要协助时,应有本所人员在场。
5、 执业律师应妥善保管其经办的案件卷宗材料,避免外泄事件发生。
6、 案卷归档后,非经办律师本人或者本所出于案件研讨需要,已归档案卷概不外借,但司法机关依法调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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