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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法院宣判辖区首例袭警案

发布日期:2021-11-18 浏览量:711

市南法院宣判辖区首例袭警案

作者:吕佼

  近日,市南法院对辖区首例袭警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这是2021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市南法院判决的首例袭警罪案件。

  672143分许,在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某小区北门附近,被告人刘某与驾驶面包车行至此处的傅某发生争执。傅某报警后,民警祁某、辅警郭某赶到现场处警。期间,民警要求被告人刘某亲属张某出示身份证件核查信息时,祁某被被告人刘某用手击打头面部倒地受伤,郭某被被告人刘某踢伤右小腿。后被告人刘某被抓获。经法医鉴定:祁某面部皮肤擦伤不构成轻微伤,郭某肢体皮肤挫伤不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袭警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庭审中,被告人刘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人民警察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力量。我国刑法将袭警罪从妨害公务罪中抽离出来,增设袭警罪罪名,体现了国家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保护。每位公民都应当敬畏法律,尊重人民警察,配合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袭警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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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法院宣判辖区首例袭警案

2021-11-18
711浏览量
国辨律师

市南法院宣判辖区首例袭警案

作者:吕佼

  近日,市南法院对辖区首例袭警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这是2021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市南法院判决的首例袭警罪案件。

  672143分许,在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某小区北门附近,被告人刘某与驾驶面包车行至此处的傅某发生争执。傅某报警后,民警祁某、辅警郭某赶到现场处警。期间,民警要求被告人刘某亲属张某出示身份证件核查信息时,祁某被被告人刘某用手击打头面部倒地受伤,郭某被被告人刘某踢伤右小腿。后被告人刘某被抓获。经法医鉴定:祁某面部皮肤擦伤不构成轻微伤,郭某肢体皮肤挫伤不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袭警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庭审中,被告人刘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人民警察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力量。我国刑法将袭警罪从妨害公务罪中抽离出来,增设袭警罪罪名,体现了国家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保护。每位公民都应当敬畏法律,尊重人民警察,配合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袭警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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