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平衡律所、律师与投资人利益问题(已废止)
发布日期:202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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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平衡律所、律师与投资人利益问题
1、 分支机构由本所投资设立的,以最大限度考虑本所律师执业利益为根本原则,实行有别于投资人制度的收入分配方案;
2、 分支机构完全由本所人员投资运营的,对其收益分配问题,三十年之内,原则上不予干涉,但严重损害本所利益的除外,且涉及投资人变动的,需经本所同意。三十年后,投资条件符合投资人制度的,参照投资人制度处理。
3、 分支机构由投资人置业的,实行投资人制度,本所人员参与投资的,其地位等同于投资人。
4、 本所实行投资人制度,依法保障本所、分支机构律师及投资人的利益,力求形成三者发展利益及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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