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辩分支机构加盟的原则性要求

对国辩分支机构加盟的原则性要求
国辩,当下只是一家小得不能再小的律所,这是现实,无可回避,也不需要回避,没有必要遮遮掩掩,只有认清现实,才能展望未来。
国辩,要做百年大所,国辩的足迹,要遍布全球各地。
国辩,百年之内,必须要发展成为中国法律服务领域的知名民族品牌。
我们,不但要自己为此骄傲,还要为国家争光添彩,为民族争气。
未来,我们会不断设立省内分所及省外分支机构。
这期间,也会有外地律所提出加盟申请。
我们,要遵守原则,宁可发展慢一点,也不可贪快求进,以致后患无穷。
外地律所要求并入国辩,必须是无条件的。
我们不是打土豪,分田地。
国辩不是某个人的国辩,也不是少数合伙人的国辩。
国辩,是大家的国辩,每个人,都有维护他的义务。
国辩律所的任何合伙人,均不享有对国辩财产的所有权。
外地律所的财产,在加盟之前,必须清理,妥善解决。
国辩对所有律所实行垂直管理,直接领导。
特殊时期,特别情形下,也可变通处理,给予一定期限的缓冲期。
具体的方略为,外地分支结构接受管委会的领导,由执委会指导工作。
国辩的财产,由管委会授权第三方机构托管运营。
国辩本部及分支机构的业务收入,要提取10%作为国辩发展基金。
这笔钱,要专款专用,要全部用于国辩的建设,可在全国各地建设自己的办公场所、生活安置场所及其他对国辩未来发展有益的事情。
国辩家属楼,要优先安置已故者的家属,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但中途离开国辩的除外。
因犯罪被取消律师执业证的人,国辩不得借故遗弃,也要妥善安置,给予优抚,条件允许的话,可以转为外勤人员,由市场部安排工作,但故意对国辩及国辩员工犯罪的除外。
国辩本部及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由民主选举产生,特别情形下,分支机构负责人,由管委会直接任命。
-
{{item.nickName}}
{{item.evalDesc}}